1、施工现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甲方:建设单位(全称)乙方:施工单位(全称)丙方:监理单位(全称)丁方: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南宁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四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本协议管辖范围仅限甲方提供相关施工图纸范围及相关施工内容,超过上述范围,应另行签订保护协议。如本协议中乙方、丙方未指定,则由甲方承担乙方、丙方相应的责任义务。第一条 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将位于南宁市 区 路的 工程的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以及施工设计图纸等资料提供给
2、丁方,并落实专人负责与丁方联系。第二条 丁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准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是否存在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第三条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必须通过现场探查核实确认。甲方组织乙方、丁方三方共同进行断面开挖探查,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并交换相关表格等资料。甲、乙方联系人如需变动的,应书面通知丁方,并由丁方签收确认。第四条 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编制过程中,丁方应予以指导,如编制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各方申请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第五条 乙方在丁方保护范围内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提前 24小时与丁
3、方联系并做好安全保护;丁方在巡查中发现存在燃气管道保护隐患时,有权立即通知甲方项目联系人,由甲方项目联系人负责督促隐患整改。第六条 甲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负总责,乙方负责燃气管道具体保护措施的实施及管道警示标识的保护、保全,标识损毁后,乙方应立即补全;丙方应对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丁方应落实燃气管道的巡查工作,做好紧急应对准备。第七条 因施工及/或其他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及/或发生燃气事故的,由甲方和乙方对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发现有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危害行为,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制止无效时,应立即向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中心等主管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立即报 110 请求协助。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需修改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时,按第六条要求落实到具体作业人,施工现场需丁方提供燃气管道保护措施的,应由乙方和甲方承担相应的保护措施费用。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方与丁方盖章之时起生效,正本一式肆份,肆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效力。甲方:建设单位(盖章)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乙方:施工单位(盖章)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丙方:监理单位(盖章)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丁方: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盖章)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