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州市企业科技工作者创新大赛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 006-2010-2020)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培养科研、生产一线科技创新人才,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动员和组织企业广大科技工作者立足本职岗位,奋发进取,投身到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研发和技术推广事业中来,使创新智慧大相迸发、创新人才脱颖而出,为推动跨越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市委组织部、市科协、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举办德州市企业科技工作者创新大赛。第二条 创新大赛主要评选和表彰企
2、业科技创新成果、企业科技创新标兵和企业科技创新团队。第三条 创新大赛每年举办一次。第四条 创新大赛注重发挥企业科协组织优势,注重发挥一线科技工作者在创新大赛中的作用。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第五条 推荐范围(一)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企业科技工作者围绕企业发展,开展的科技研发、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在企业生产中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二)企业科技创新标兵在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研发或者技术改进,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且能够积极参加企业科协活动的科技工作者。(三) 企业科技创新团队企业科技工作者按照科研任务,以自愿组织或其他形式的创新组织(创新小组、科研团队、创新班组等)。第六条 推荐条
3、件(一)企业科技创新成果1围绕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换代、生产过程优化、科技机制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在生产和管理中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2在企业的新产品开发、优化设计、质量改进、节能减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效率、治理环境污染等方面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3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先进材料、先进工艺,改造传统产业,对引进技术消化创新,效益明显的成果;4在较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中合理的采用新技术、工艺和方法,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5在企业创新机制建设、提升员工科学素质、建设企业工程(技术)研发平台、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6.成
4、果由企业科技工作者或团队自主研制、研发;严禁抄袭、剽窃、盗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项目,如有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二)企业科技创新标兵1.将个人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将个人发展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参加企业科技创新活动;2.在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以下一项显著成绩的;(1)在生产、科研一线有创新性发现或开拓性探索,并将创新性发现或开拓性探索在核心期刊或其他期刊以论文的形式发表;(2)申请或已经取得专利(发明、实用或外观专利)在企业生产推广和运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3)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生产流程改进方案,在实际生产中取得显著经
5、济效益的;(4)获得市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其他科技类奖项的。3.围绕企业科技发展实际,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其他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技研发、技术改进、推广,积极参加企业科协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三)企业科技创新团队1创新团队在 3 人以上,按照科研任务以自愿或其他形式组织的,组织结构合理,创新目标明确,创新氛围浓厚,技术骨干稳定。2.创新团队所开展的创新工作符合群众性技术创新特点,能够带动一线科技工作者和技术骨干开展技术实验、革新、优化等创新活动,为企业转型升级、节能降耗、突破瓶颈关键技术发挥中坚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3.创新团队把科技创新和企业生产紧密结合,形成产学研相互衔接,重大技术开发和
6、一线生产革新相互促进的浓厚氛围。在培养和挖掘生产一线科技人才,凝聚企业科技创新要素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第三章 组织和申报第七条 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协、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成立市企业科技工作者创新大赛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赛的组织、评选和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申报材料受理、评选、表彰等组织工作。第八条 企业科协作为基层申报单位,负责本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创新标兵、科技创新团队申报工作。第九条 各县市区科协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筛选、审查,填写推荐意见,报市企业科技工作者创新大赛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章 评选和表彰第十条 市企业科技工作者创新大赛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7、责收集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整理工作,向领导小组推荐参评科技创新成果、科技标兵候选人、科技创新团队候选团队。第十一条 市企业科技工作者创新大赛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参评科技创新成果,科技标兵候选人、科技创新团队候选团队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选。第十二条 市企业科技工作者创新大赛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科技创新成果给予表彰,分别授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企业科技创新事业贡献大,事迹突出的科技标兵、科技创新团队授予德州市科技创新标兵、科技创新团队称号。并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布。第十三条 市企业科技工作者创新大赛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向各推荐单位通报表彰决定。受到表彰的个人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和工资的参考依据。推荐有重大贡献的创新标兵、科技创新团队参加国家、省级奖励评选。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科协根据本办法组织宣传实施。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市企业科技工作者创新大赛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