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作業要點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府勞障字第 1040099422 號令發布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提高身心障礙者之技術及服務水準,增加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二、 符合下列條件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本要點之獎勵。一、設籍本市。二、年滿十六歲至六十五歲。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四、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三、 獎勵基準如下:(一)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三)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四)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同一人取得多張同級技術士證照,以獎勵一次為限。四、 申請人應於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如附表)。(一) 申請表(二)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三) 身分證影本。(四) 技術士證照影本。五、 申請者如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核屬實,則不得再提出任何補助申請,並繳回原補助金額。六、 經費來源: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