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创新创业活动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 13 号)、市政府办公厅成都“ 创业天府” 行动计 划 2.0 版(成办发201615 号)精神,秉承“国际化视野、市 场化推动、目标化导向、绩效化管理、大众化参与”的理念,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强化创新创业活动管理,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活动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创业天府菁蓉 汇”1+3 系列活动,主要包括“ 创业天府菁蓉汇”主体活动、 “创业天府菁蓉 创享会”
2、、 “创业天府菁蓉训练营”、 “创业天府 菁蓉杯创新创业大赛” 。活动以创业 者、投资人、创业导师、双创载体为主要参加对象,推动创新创业资源交流共享,促进创新创业要素优化配置,宣传成都市创新创业政策环境,吸引国内外优秀创业者、投资机构向成都集聚。第三条 资助经费来源于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第四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科技中心工作,市科技局每年以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开展围绕特定主题、产业的“创业天府菁蓉 汇”活动;鼓励企事 业单位举办的“创业天府菁蓉汇”1+3 系列活动,并根据活 动质量和成效给予后补助。第二章 活动的类别第五条 “创业天府菁蓉汇” 主体活 动(以下简称“ 主体活
3、动” )是指以实现“知本”和“ 资本”的有效对接为主要目的,实现创业者、投资机构、创业导师、高校和政府五位一体的活动对接平台,旨在引导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创新创业,通过创业团队(项目)路演、创投机构点评投资的形式,帮助创新创业企业获得融资,宣传创新创业政策。条 6 条 “创业天府菁蓉创享会” (以下简称“创享会”)是指以创业团队(项目)为服务对象的政策宣讲和创业经验分享平台,通过成功企业家、创业投资人、创新创业政策宣讲团的主题分享形式,帮助创业团队(项目)、创业者获得政策知识与创业经验,解决创业问题。条 7 条 “创业天府菁蓉训练营” (以下简称“训练营”)是指以创业团队(项目)为服务对象的培训平
4、台,通过系统课程、实战路演等形式,对创业团队(项目)在商业模式、投融资、运营管理、营销推广等方面进行辅导和培训,提高创业成功率。条 8 条 “创业天府菁蓉杯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 菁蓉杯大赛”)是指以创业团队(项目)为服务对象的选拔平台,旨在以公开透明的市场化评选方式,选拔出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较高发展潜力的创业团队(项目),并给予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创新创业要素,加快培育、孵化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和团队。第三章 活动的品牌授权条 9 条 市科技局 负责“ 创业天府菁蓉汇”1+3 系列活动的业务指导和动态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创新创业活动开展授权审核等工作。条 10 条 “创业天府
5、菁蓉汇”1+3 系列活 动的授权条件。条1条申请使用“创业 天府 菁蓉汇”品牌使用权的单位应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条2条申办单位需要提供准确的活动方案,并明确邀请嘉宾的回函参与情况、投资机构回函参与情况、创新创业载体回函参与情况、创业团队(项目)参与情况、路演项目信息等。条 11 条 “创业天府 菁蓉汇”1+3 系列活动的品牌管理。由第三方机构根据活动时间、主题、内容、过程和预期效果等进行评估审核,选择创业创新主题鲜明,成都元素丰富,内容形式新颖,资本对接预期显著、有力宣传成都创业创新氛围和政策,能引起国内外重点媒体和创业者、投资者的重点关注与参与的活动授权使用
6、“创业天府菁蓉汇” 品牌。第四章 活动的后补助条 12 条 根据活动质 量和成效,拟对口碑良好和广泛影响力的“创业天府菁蓉 汇”活动给予后 补助,资助标准如下:条1条主体活动补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条2条创享会补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 5 万元。条3条训练营补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条4条菁蓉杯大赛补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5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条5条同一家单位每年获得“创业天府 菁蓉汇”活动后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条 13 条 活动实际发 生费用范围:(1
7、)会议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文件印刷费等;(2)专家费;(3)宣传费;(4)其他举办活动必须开支的费用。条 14 条 后补助的基本程序:条1条市科技局发布“创业天府 菁蓉汇”活动资助申报通知。条2条申请后补助的单位按要求填写单位信息,经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后获得资助申报资格。条3条获得申报资格的单位按要求填写成都市创新创业活动资助申报书并提交相应附件,提交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盖章后上报。条4条市科技局受理资助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下达立项文件并拨付资助经费。第五章 附 则条 15 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 为“ 创业天府菁蓉汇”1+3 系列活动开展统计评价工作。条 16 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条 17 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生效,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