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行驶证核发审查工作细则(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审查细则1.应当在有效期内;2.记载的住所地址应当在成都市辖区范围内;3.暂住人口出具的居住、暂住证明上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应当与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一致;4.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上的公章应当与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记载的名称一致;5.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上记载的代理人姓名应当与其代理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一致。(二)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审查细则1“购车单位(个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姓名名称、号码应当与所有人出具的身份证明一致。对持军官证或境外身份证明的,来历凭证上只有
2、数字编号的,其编号应当与所持证件上的编号一致;2.“厂牌型号” 、“合格证号”、 “进口证明书号”、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栏记载的信息应当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上所记载的信息一致;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上应当加盖与车辆销售单位名称一致的“发 票 专用章 ”;4.“身份 证 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写纳税人 15 位识别号的,其后 9 位号码与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必须一致。(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审查细则1.机动车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
3、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审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内容与产品公告信息一致;有生产厂家印章;2.货物进口证明书上记载的内容与本车技术参数信息一致;有海关印章、关长印章,印章应完整。(四)车辆购置税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审查细则1.证明上纳税或免税人名称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名称一致;2.证明上登记的“发动 机号” 、“车架号”应 当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上所记载的信息一致;3.证明上应当加盖税务征收单位的征税专用章鲜章。(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审查细则1.办理注册登记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应当在有效期内;2.凭证上“被保险人 ”、“发动机号码”
4、、 “识别代码(车架号)”记载的信息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上所登记的信息一致;3.凭证上的“承保专 用章” 应当与保险公司名称一致;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是否代收车船税。(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审查细则1.证明上纳税或免税人名称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名称一致;2.证明上登记的“车 架号” 应当与机动车 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上所记载的信息一致;3.证明上应当加盖税务征收单位的征税专用章鲜章。(七)机动车排放审查细则审查机动车是否符合成都市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通告中要求的排放标准。(八)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档案归档环节审核细则1.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等证明凭证,复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证明凭证记录的车辆及所有人信息是否一致。2.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是否与相应证明凭证记录一致,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存档资料顺序,按照国际标准 A4 纸尺寸,对登记的资料装订成册,并填写或者打印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