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汝州市办公机具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中办公机具协议定点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利用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汝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协议定点供应商。每年对协议定点供应商(汝州市办公机具协议供货供应商名单附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第三条 2018 年确定的协议定点供货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二、适用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采购人)及办公机具、车
2、辆保险的协议定点供应商(以下简称协议定点供应商)。第五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和限额标准(一)协议供货范围,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列入协议供货的采购商品目录,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定期公布。我市暂列入协议供货的产品有: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照相机、摄像机、监控设备、空调、电视机等。(二)协议供货限额标准。参考平顶山市限额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单项采购金额在 10 万以下(含 10 万元)的,采购人可在
3、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第六条 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定点供应商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特别强调的是,协议定点供应商承诺的优惠率是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基础上的优惠,即政府采购价=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1-优惠率) ,市场价和媒体报价仅作为参考。同时,协议定点供应商所承诺的优惠率是最低优惠率,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做进一步地谈判和协商,在谈判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再优惠。三、程序及付款第七条 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计划,网上填写汝州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办理采购资金确认后,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申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于当日批复,采购人
4、凭批复后的政府采购申报表,自主选择协议定点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协议定点供应商应如实填写汝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确认单,详细说明所发生的一切消耗材料、应收费用等。第八条 采购人从协议定点供应商处采购所发生的费用,用公用经费结算的,凭汝州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汝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确认单,并携带发票复印件、供货合同(原件)等到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和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办理支付手续。第九条 确属协议定点供应商无法承接的采购项目,或采购价格确实低于协议定点供应商承诺价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选择协议定点供应商之外的单位,但非协议定点供应商必须提供优质的服
5、务。四、权利与义务第十条 协议定点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二)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第十一条 协议定点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一)热情承接采购人委托服务任务,必须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执行,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如发现多收费用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6、四)认真把好服务质量关,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自觉接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六)在协议供货合同期内,协议定点供应商必须每月5 日前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价格变动情况。第十二条 采购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服务定点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协议定点供应商,按照供应商承诺的价格和服务质量享受优惠。(二)对协议定点供应商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或举报。第十三条 采购人承担以下义务:(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资金结算制度; (二)勤
7、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协议定点采购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三)严禁要求协议定点供应商虚开发票;(四)严禁向协议定点供应商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协议定点供应商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五)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协议定点供应商发生采购业务关系(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信息反馈第十四条 各协议定点供应商必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与采购人发生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视其具体情况酌情处理,直至取消其协议定点资格。六、监督及考核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对协
8、议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承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一)检查协议定点供应商的发票、记录等;(二)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听取采购人意见;(三)调查落实有关投拆问题,协议定点供应商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四)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五)监督采购人采购业务是否通过协议定点企业采购,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六)不定期召开协议定点供应商会议或以其它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七)不定期召开采购人会议或以其它方式,了解对各协议定点供应商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对每次检查情况,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予以公告。第十七条 定点服务有效期末,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对协议供
9、应商一年中的服务质量、价格、业务发生数量等情况进行评比,列出最好及最差(排名),并进行公布。评比内容包括价格、服务质量、业务量、采购人的反馈意见、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年终评比中将最好的协议供应商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的定点单位;最差的协议供应商将取消其以后年度的投标资格。七、违规处理第十八条 协议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第二次取消其协议定点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一)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二)未按中标价格进行优惠的;(三)向采购人供应未中标产品的;(四)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第十九条 协议定点供
10、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一)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二)为采购人多开发票的;(三)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第二十条 协议定点供应商未按规定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第十四条所要求信息资料的,将予以警告,警告超过两次,取消其定点资格。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一)未经批准选择协议定点供应商以外的企业进行采购的;(二)向协议定点供应商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协议定点供应商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的;(三)要求协议定点供应商虚开发票的。八、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汝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