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榆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榆政发201318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榆政发201319 号)以及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陕中企规发2017139 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榆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榆林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
2、、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榆神管委会经发局协助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工作。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第 2 章 主要功能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第七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 技术服务功能
3、。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第九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 2 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第十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第十一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第十二条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服务功能。第 3 章 认定条件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且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4、资产总额不低于 50 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2)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 50 家以上或者年服务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超过 50 万,用户满意度在 80%以上;近两年服务业务稳步发展,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2 家以上。(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
5、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 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5)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 80%以上。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 50 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 5 次以上。(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
6、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 5 次以上。(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 创业指南 、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 5 次以上。(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 1000 人次以上。(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 8 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 1 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
7、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 2 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第十五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促进局工作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榆神管委会经发局,按照本办法认定条件,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促进局工作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榆神管委会经发局,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附件 1) ,并附被推荐示范
8、平台的申请材料,报是中小企业促进局。第十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一) 榆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介表(附件 1)(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四)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 、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市
9、中小企业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涉及重大技术及专业事项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在市中小企业促进局门户网站公示 10 个工作日。第二十条 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榆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是中小企业促进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第二十一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 1 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第 4 章 认定管理第二十二条 在市中小企业促进局门户网站等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第二十三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并
10、能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融资等方面的市场调研和问卷调查,反映中小企业动态和诉求,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第二十四条 认定的示范平台每年 2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当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促进局工作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榆神管委会经发局,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报告市中小企业促进局,作为省、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直报单位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第二十五条 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复核。第二十六条 在有效期内对已经授牌的
11、示范平台,如发现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的;(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3)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4)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榆神管委会经发局要加强对市级示范平台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八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 6 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示范平台给予相应扶持。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 30 日后起实施。办法有效期为(2018 年 4 月 11 日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止) 。2017 年榆林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印发的榆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 (榆政中企发201711 号)文件同时废止,已认定的示范平台按新办法执行。附件:1.榆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2.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3.榆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情况汇总表4.榆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5.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榆林市中小企业促进局2018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