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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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严肃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纪律,确保国家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应考者(以下简称应考者),负责、从事和参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的人员及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应遵守全国计算机筹级考试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的管理规章。对违纪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第三条 违反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纪律的行为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纪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纪律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成绩作废、一至二年不

2、准报考、一至二年由不准参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有关工作、取消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资格、取消考点资格。第四条 应考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成绩作废:(一)在考场内吸烟、左顾右盼,经教育不改的;(二)终考信号发出后不听劝阻继续答题的。第五条 应考者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成绩作废,一年内不准报考:(一)擅自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二)交头接耳,随意走动的;(三)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不论既遂或未遂) ;(四)偷看、抄袭他人答秦或有意让人抄袭、传递纸条、协助他人作弊的。第六条 应考者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成绩作废,二年内不准报考:(一)喧哗取闹、扰乱试场秩序的;(二)应考者请人代

3、考或他人为应考者代考的;(三)相互交换计算机座位的;第七条 应考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一)在报名点或考场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损坏公共财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二)伪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件的;(三)盗窃、抢劫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密狗、安装光盘的;(四)捏造事实,诽谤、诬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人员,或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第八条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且一年内不准参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有关工作:(一)在监考中擅离职守,在考场内吸烟、闲聊,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经指出后坚持不改的;(二)对报名、阅卷、登记及考试组织工

4、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九条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年内不准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一)考试期间使用外存储器将机考试题私自带出试场,或暗示应考者答题的;(二)在监考中对应考者的舞弊行为不予以制住或制止不力造成考试纪律很差的;(三)考试期间丢失加密狗或安装光盘,造成泄题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四)发现应考者有弄虚作假,伪造考试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故意隐瞒应考者弄虚作假行为的。第十条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的资格:(一)纵容、包庇应考者舞弊或为应考者舞弊提供条件,与应考者共同舞弊,为应考

5、者出具假证明,伪造成绩及档案材料的;(二)在考试材料押运、保管及考场的保卫工作中,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诬陷、打击、报复应考者或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应考者人身权利的。第十一条 考点领导不力或失职,对应考者舞弊现象制止不力,致使考试纪律涣散,发生严重舞弊事件的,取消考点资格。第十二条 考场管理混乱、舞弊现象严重或造成泄题等严重后果的,当场考试无效。第十三条 对应考者违反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纪律的处罚、由考点做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受罚者所在单位和个人,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第十四条 对在职应考者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人员违反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纪律,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考点提出建议,由

6、其所在单位或主营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五条 对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应考者和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摘要)(教育部令第 33 号)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

7、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

8、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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