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相关重要资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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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相關重要資訊 1近年來國內金融改革呼聲不斷,各金融機構除積極打銷壞帳之外,競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挾資源共享與規模經濟之優勢,連屬從事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提供消費者在金融百貨一次購足之服務。但在金融商品與服務不斷推陳出新的同時,風險管理議題亦逐漸受到國內金融機構的重視,其中又以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或委員會)所公佈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近來最受國內金融業之矚目。為因應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並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巴塞爾委員會於 1988 年公佈巴塞爾資本協定,藉以規範國際型銀行資本適足率應

2、至少達到 8%之標準,以維持適當資本水準;為提高資本協定之風險敏感度,提升實務作業之適用性,委員會參考各國銀行提供之建議並逐步修正現行巴塞爾資本協定,並已於 2001年 1 月公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由於金融市場變遷迅速,為提高巴塞爾資本協定之風險敏感度,及時有效掌握機構風險概況,自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公布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諮詢文後,廣納各界意見以逐步修正相關協定內容;於 2002 年 7 月 10 日會議中,除討論信用風險標準法與內部評等法之相關議題,以及再次確認世界各主要國際銀行所使用修正後之標準法的重要性外,亦就下列部分重要議題達成共識: 委員會新增內部評等法風險權數曲線(risk-weig

3、ht curve),對於部分週期性消費金融風險(含信用卡風險),提供更具風險敏感性的評估方式。 委員會認為銀行使用進階內部評等法計算資本適足時,應考慮貸款剩餘到期日,但各國監理機關可能將小型的國內借款者排除在外。 委員會通過內部評等法中對企業金融與消費金融部份新修訂之內容,以及利用標準法估算中小企業信用風險之方式。 委員會再次確認銀行評估與管理系統之發展,應視為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第一支柱作業風險之資本處理,同時也認定銀行在進階估算方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簡稱 AMA)對評估與管理系統之發展更具彈性的需求。委員會同意排除進階估算方法中所草擬資本適足之個

4、別門檻。 委員會同意縮小基礎內部評等法與進階內部評等法間資本適足標準的差距,亦同意修正於現行資本協定之資本適足最低門檻架構,並取消作業風險最低門檻,改為新資本協定實行後前兩年所遵守之共同最低門檻。 為協助表達對內部評等法循環性之潛在考量,委員會同意由銀行執行之信用風險壓力測試,應視為內部評等法中的一項規定,作為確保銀行在新版協定第二支柱下能維持充足資本緩衝。1 資料來源: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http:/www.bis.org/bcbs/index.htm 。時程表在委員會就上述議題達成共識之基礎下,對於如資產證券化與特定放款計算方式等技術層面有相關探討,並於 2002 年 7 月 10 日會

5、中確定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最終版之各項工作時間表。此外,巴塞爾委員會將與世界十大工業國(G10)及其他國家監理單位,於2002 年 10 月 1 日共同發布第三次計量影響調查(Quantitative Impact Survey,簡稱 QIS) ,允許銀行就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草案對特定公司之影響,完成實質與完整的分析評估,亦要求銀行於 2002 年 12 月 20 日前將其建議事項送至委員會供參考;自 2002 年 7 月 22 日起,委員會亦計畫提供銀行 QIS 的相關資訊,目的在促使銀行能提早因應十月份的研究調查;最終版 QIS3 的指導原則將可提供委員會草擬執行架構以及符合計量要求的完整藍圖,

6、同時間銀行亦可公開獲得此相關資訊,作為內部資訊系統或相關規範之參考。此外,委員會對於透過 QIS 調查對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部分議題之修正內容(如複雜性與風險敏感度等),將以概要報告之方式予以公佈。QIS3 的評估結果,將影響巴塞爾委員會於 2003 年第二季公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草案之前,決定是否需要對該項草案進行調整與修正,而最終版的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可望於 2003 年第四季時正式對外公佈;委員會並同意各國執行新版協定的過渡期限延至 2006 年底。在最終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正式公布至正式實施之三年期間,銀行與監理單位必須適應新版規範事項,並發展必要之內部資訊系統與作業程序,以期與新版協定標準一致

7、;採用內部評等法等方式之銀行,委員會要求此等銀行在執行新版協定規範前,需採用現行協定至少一年。另一方面,雖然目前已有超過百餘國實行 1988 年所公佈之巴塞爾資本協定,但仍有部分國家近來才開始實施此一國際規範;因此對於這類才剛要起步之國家,可能需要更多的時間來實行新版協定,而勢必無法順利在 2006 年底前完成符合新版協定標準之相關配置作業;然而,委員會仍鼓勵這類銀行繼續建置相關系統與作業程序,因為這些基礎性工作對於有效執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是相當重要且必要的。小型企業(SMEs)的處理內部評等法對於小型企業借款者之企業信用評估有著不同風險的認定,在7 月 10 日會議中巴塞爾委員會通過允許銀行

8、分別區分小型企業 2與大型企業之貸款。依據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草案所規範之處理方式,相對於中大型企業風險的處理,小型企業可獲得較低的資本要求。法定資本總額減少最高可達到20%,端賴借款者的企業規模大小,但減少比率應在內部評等法架構計算企業貸款時,整個小型企業借款者之企業貸款平均減少的 10%左右。2 所謂小型企業貸款戶係指年銷售額低於 5 千萬歐元者。到期日處理如同銀行使用基礎內部評等法時對監理單位訂定之參數調整,銀行使用進階內部評等法架構用以計算企業貸款時,亦被要求對到期日調整部分使用市場價格(mark-to-market)方式處理。然而,為簡化各國市場統一特性之認定,監理者將有權在到期日架構下

9、排除國內小型公司 3的計算。然而此項例外,僅可依據各國監理單位認定,不可以銀行個案處理,且各國監理單位如採排除國內小型公司之計算方法,則國內小型公司之所有風險將一率採用平均到期日為 2.5年之基礎內部評等法標準計算。消費金融架構為使非住宅抵押消費性貸款計算更具風險敏感性,兩種個別的內部評等法風險權數曲線提供計算此類風險時之不同選擇。第一種曲線使用於其他消費金融貸款,透過此法所計算出之資本要求高於 2001 年 11 月委員會提出草案所計算出來之結果;而第一種曲線之適用情形,則視該類貸款是否符合使用第二種曲線之條件者,不合乎者則適用於第一種曲線之計算。第二種曲線之適用條件,即為委員會提出之草案中

10、所規範者。為維持內部評等法改變消費金融計算後之資本適足的一致性,因此標準法下住宅抵押貸款風險權數由 50%減少至 40%。非住宅型抵押消費金融之風險權數(包含低於 1 百萬歐元之小型企業暴險部位)將由 100%減少至 75%。作業風險許多公司已就發展方法上制定實質作業程序,潛在提升內部作業風險管理,如提供對作業風險的資本計提。巴塞爾委員會將會持續參與這項程序的制定,並強烈鼓勵各國銀行發展更多不同的作業風險估算方式;委員會相信產業合作以及資訊共享將是強化作業風險計算的重要關鍵。資本計提委員會在先前影響調查中即已確認應縮短基礎內部評等法與進階內部評等法間對資本計提的潛在落差。為適當縮短兩者間之落差

11、,在基礎內部評等法下平均到期日的假設,從 3 年縮短為 2.5 年,違約損失率(loss-given-default,簡稱 LGD)減少 5%基準點(例如優先無擔保暴險部位從 50%降低至 45%)。這些改變都將與內部評等法對企業貸款的風險權數功能改變相結合。基本上,委員會擬修正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草案中之最低資本適足門檻。在新方法下,執行新版協定後最初的兩年將會有單一的資本門檻,此資本門檻將依據使用現行協定規範所計算之結果而定。自 2006 年底開始,至新版協定開始實施後一年,使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計算之資本需求加上作業風險資本計提,3 合併銷售與合併資產少於 5 億歐元者。不得低於現行資本適足

12、之 90%,第二年之最低標準則不得低於現行資本適足之80%。壓力測試為表達對內部評等法周延性的潛在考量,巴塞爾委員會於 2001 年 11 月採用相當平坦的風險權數曲線,用以計算企業信用,以及認定評等程序的指導原則,藉此促使銀行全面考慮經濟景氣循環帶來的不確定性。委員會同意補充有關這方面的計算,透過信用風險壓力測試等要求以確認內部評等法對於資本計提之正確性。新版協定架構下的結構相對於現行巴塞爾資本協定架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架構更具彈性與風險敏感性;其中一項最主要的改變,就是新版規範第三支柱市場制約的訂定。委員會建立市場制約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投資者充分資訊藉以瞭解銀行風險概況。此外,委員會已簡

13、化資訊揭露要求而僅著重於完成上述目標所需要之部分。受到各國際型銀行重視的部分,就是內部評等法最低門檻標準的簡化。最初委員會訂定這些門檻標準之目的,為確保銀行使用內部評等計算資本適足時之可信度與一致性,但最近委員會已重新檢視並修正這些最低門檻規定,而修正後之內容讓銀行使用內部評等法評估資產組合時,擁有更大的彈性與自主性。2001 年 7 月 1 日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會議中達成之各項共識,將成為未來世界各國銀行實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重要依據。對國內之主管機關與金融業而言,不論是監理單位透過金融重建基金解決國內金融機構不良放款過高的問題,或是金融機構透過資產證券化模式處理不良債權,莫不以穩定金融體系、改善金融機構經營體質為主要目標;然而,國內金融機構在一波波國際化與自由化競爭的聲浪中,亦勢必遵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國際規範,提升內部風險管理績效,以期與國際接軌;至 2006 年底,國內金融機構雖仍有三年多時間之過渡期,但監理機關需訂定之參數值以及發展內部評等法所需之各項資料,其資料庫的建置(如歷史資料期間長短與蒐集)、內部資訊系統與作業程序的重新整合等,皆會成為國內執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一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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