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管三江交通类行决字【2018】第 1 号当 事 人 : 孙永魁 地 址 : 广西三江县古宜镇雅谷路宝石二街 41号 孙永魁 :经查,你(单位) 于 2018年 5月 8日在古宜镇月亮街大润发门口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
2、币壹佰伍拾元整 。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本处罚决定书及缴纳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县人民政府 或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 三江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三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二一八年五月八日第一联: 存 档 (共二联)柳州市城市
3、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管三江交通类行决字【2018】第 1 号当 事 人 : 孙永魁 地 址 : 广西三江县古宜镇雅谷路宝石二街 41号 孙永魁 :经查,你(单位) 于 2018年 5月 8日在古宜镇月亮街大润发门口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本处罚决定书及缴纳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县人民政府 或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 三江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三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二一八年五月八日第二联: 当事人 (共二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