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纺织大学服装学院课堂纪律管理规定(武纺大服 2012(4)号)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业,促进学院优良的教风、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所有服装学院在籍学生的规范。第三条 课堂纪律适用于服装学院列入教学计划的所有课程教学,同时还包括学院组织的讲座报告,课堂纪律由所任课程教师负责,班长、学习委员协助老师负责。第四条 学院教务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教学秩序的检查和监督,每周向学院教学副院长和学生工作副书记呈报学生课堂纪律情况,学院每月公布一次学院课堂纪律情况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四条 学生违反课
2、堂纪律,根据校纪校规规定,学院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建议该门课程不及格)(三)记过(取消考试资格)(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第六条 学生却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或活动的,应当请假。学生请假应写请假条。请假 2 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3 天及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严格审批。准假的学生,由班长转告任课教师,并将假条交任课教师登记。事后补假无效。第七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获超过假期的,应当以旷课论处。第八条 学生迟到、早退每累计 3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算。重大家假日(五一、十一、中秋、清明、寒暑假等)放假前无故旷课的按课程学时双倍计算。学院教务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督查或抽查到旷课的按课程学时双倍计算,连续三次督查或抽查旷课者,建议任课教师给予该门课不及格。第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一)旷课达 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达 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达 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达 40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达 50 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服装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