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 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 的专职消防队。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标准的 要求。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 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以及对消防队建 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 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第二章分类和选址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二类消防队、三 类消防队三类。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5 辆以上。1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3-4 辆。三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1-2 辆。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企事业单位适中位置、便于 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路)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 需要。二、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 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距离危险源和管道不得 小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