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志 愿 者 管 理 制 度为 加 强 对 我 中 心 志 愿 者 服 务 的 管 理 , 合 理 利 用 义 务 服 务 资 源 , 规 范 和促 进 志 愿 服 务 的 健 康 发 展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之 规 定 , 结 合 我 中 心 机 构组 织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1条 志 愿 者 应 自 觉 遵 守 宪 法 、 法 律 及 支 队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 自 觉 维 护 志愿 者 服 务 队 的 形 象 。第 2条 组 织 制 度( 1)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实 行 队 长 负 责 制 , 各 队 员 密 切 配 合
2、 、 分 工 协 作 。 每 个小 分 队 各 设 宣 传 报 道 员 1名 , 服 务 队 设 组 织 员 1名 。志 愿 服 务 队 队 长 职 责 : 按 照 支 队 领 导 的 指 示 , 对 全 队 的 日 常 事 务 做 决定 , 对 全 队 负 责 。 具 体 工 作 :1、 全 面 统 筹 安 排 好 各 项 活 动 , 带 领 小 分 队 组织 开 展 每 次 活 动 ; 2、 做 好 联 系 单 位 的 交 流 ;3、 定 期 召 开 例 会 ; 4、 做 好 队 里成 员 的 思 想 工 作 , 调 动 大 家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5、 做 好 工 作 报 告 总
3、结 , 定 期 向领 导 小 组 报 告 ; 6、 做 好 队 员 奖 惩 的 建 议 工 作 。志 愿 服 务 队 副 队 长 职 责 : 全 面 协 助 队 长 开 展 工 作 , 负 责 全 队 日 常 事 务 。 具 体 工 作 : 1、 协 助 队 长 做 好 日 常 事 务 工 作 ;2、 积 极 与 队 员 沟 通 交 流 , 并 及时 反 映 信 息 ; 3、 负 责 并 开 展 好 各 项 活 动 , 确 保 活 动 的 意 义 性 ;4、 按 活 动 方 案 、计 划 , 按 时 开 展 好 活 动 , 活 动 结 束 后 做 好 工 作 总 结 。志 愿 服 务 队 宣
4、传 报 道 员 职 责 : 负 责 每 次 活 动 的 宣 传 工 作 。 具 体 工 作 :1、做 好 宣 传 报 道 工 作 , 及 时 向 办 公 室 提 供 活 动 信 息 ;2、 参 加 每 次 活 动 , 组 织 素材 , 随 时 做 好 宣 传 ; 3、 做 好 活 动 的 摄 像 、 拍 照 、 录 音 ;4、 每 次 活 动 后 及 时整 理 形 成 工 作 总 结 。志 愿 服 务 队 组 织 员 职 责 : 负 责 服 务 队 内 部 协 调 , 服 务 队 活 动 资 料 的整 理 归 档 工 作 。 具 体 工 作 :1、 做 好 每 次 会 议 的 签 到 , 协
5、助 做 好 考 勤 工 作 ;2、做 好 会 议 记 录 ; 3、 提 早 通 知 队 员 开 会 的 时 间 、 地 点 , 确 保 通 知 到 位 ;4、 做 好资 料 整 理 归 档 工 作 。 志 愿 服 务 队 队 员 职 责 : 积 极 配 合 队 内 活 动 , 及 时 、主 动 地 向 队 长 、 副 队 长 反 映 对 服 务 队 的 建 议 、 想 法 和 打 算 , 进 一 步 完 善服 务 队 建 设 。( 2)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时 , 队 员 必 须 统 一 着 制 服 。 具 体 着 装 要 求 执 行 支 队 着 装 管 理 规 定 , 特 殊 情
6、 况 下 , 按 照 活 动 带 队 队 长 要 求 着 装 。( 三 ) 每 次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结 束 后 , 宣 传 报 道 员 在3日 内 形 成 活 动 工 作 总 结 ,并 报 队 长 , 由 队 长 呈 报 志 愿 服 务 领 导 小 组 。第 3条 例 会 制 度( 1)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全 体 志 愿 者 会 议 , 必 要 时 可 临 时 召 开 。( 二 ) 会 议 由 队 长 或 副 队 长 主 持 , 传 达 支 队 指 示 、 决 议 , 讨 论 决 定 志 愿者 服 务 队 的 重 大 问 题 ; 总 结 、 布 置 、 安 排 志 愿 者 服 务
7、 队 的 工 作 。( 三 ) 严 格 遵 守 会 议 纪 律 , 维 持 会 场 秩 序 , 积 极 发 言 , 认 真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 四 ) 服 务 队 全 体 会 议 遵 循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 表 决 时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 个人 服 从 组 织 。第 四 条 学 习 制 度( 1) 全 体 志 愿 者 原 则 上 每 月 集 中 组 织 学 习 一 次 , 全 年 不 少 于12次 。( 二 ) 学 习 由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队 长 组 织 , 传 达 上 级 部 门 的 指 示 、 学 习 志 愿者 的 相 关 知 识 、 其 他 单 位
8、或 者 部 门 的 志 愿 者 活 动 开 展 经 验 , 以 及 提 高 志愿 者 综 合 素 质 的 相 关 知 识 。( 3) 志 愿 者 之 间 要 加 强 工 作 、 生 活 、 活 动 中 的 学 习 交 流 , 从 而 达 到 共 同进 步 、 共 同 提 高 的 目 的 。第 5条 考 勤 制 度( 1) 在 参 加 服 务 队 组 织 的 志 愿 活 动 以 及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统 一 组 织 的 例 会 、学 习 、 活 动 中 , 志 愿 者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请 假 。 如 果 必 须 请 假 者 , 须 履 行 书面 请 假 手 续 。 特 殊 情 况
9、则 必 须 告 知 队 长 并 请 示 组 长 , 事 后 补 写 请 假 条 ,并 及 时 了 解 学 习 内 容 、 会 议 要 求 或 活 动 情 况 。( 2) 有 事 请 假 者 , 必 须 持 有 假 条 , 由 组 长 或 副 组 长 签 字 认 可 。( 3) 全 体 志 愿 者 参 加 的 活 动 考 勤 由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队 长 记 录 存 档 , 并 做 为奖 惩 先 进 的 考 核 项 目 。 第 6条 活 动 制 度( 1) 服 务 队 全 体 志 愿 者 , 应 有 组 织 、 有 纪 律 的 开 展 活 动 , 发 扬“关 爱 他 人 、关 爱 社 会
10、、 关 爱 自 然 ”的 活 动 宗 旨 。( 2) 服 务 队 全 体 志 愿 者 应 服 从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的 统 一 调 遣 , 自 觉 服 从 志 愿者 队 伍 的 指 示 , 确 保 志 愿 者 队 伍 活 动 准 时 、 高 效 、 有 序 的 完 成 。( 3) 各 位 志 愿 者 也 可 结 合 自 身 条 件 , 发 挥 个 人 专 长 , 积 极 主 动 地 走 向 社会 联 系 一 些 有 保 障 性 、 有 意 义 的 活 动 。第 7条 奖 惩 制 度( 1) 志 愿 者 必 须 按 时 参 加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组 织 、 提 供 的 培 训 及 各
11、 项 服 务 工作 , 无 故 2次 迟 到 或 1次 不 到 者 , 批 评 警 告 1次 , 取 消 年 度 评 优 资 格 ; 无 故 3次 迟 到 或 2次 不 到 者 , 按 自 动 退 出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处 理 。( 2) 奖 励 : 1、 每 次 活 动 没 有 缺 勤 现 象 的 , 工 作 认 真 积 极 表 现 者 , 优 先 考虑 评优 资 格 ; 2、 对 在 服 务 队 活 动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队 员 , 报 志 愿 者 服 务 活 动领 导 小 组 ,授 予 相 应 的 荣 誉 称 号 或 通 报 表 扬 ;3、 取 得 评 优 资 格 者 , 给 予 一 定的 物 质 奖 励和 通 报 表 扬 。第 8条 本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