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培训济宁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4月营改增政策的依据v1、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此次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政策的依据v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目 录二、征收范围三、税率和征收率四、应纳税额五、销售额的确定六、纳税地点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九、过渡政策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v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v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v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v 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