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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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发布时间:2016 年 01 月 05 日 来源:国家留学网 人气:2189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以服务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

2、织实施工作。第二章 选派计划第四条 2016 年计划选派 8500 人出国留学,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000 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5500 人。第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全国及在国外就读的留学人员公开选拔。2016 年继续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达指导性计划的方式确定各单位选派计划。第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 36-48 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 6-24 个月。第七条 选派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

3、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其它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领域。第八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可通过推选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亦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派出。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

4、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赴国外一流院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急需学科领域、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按照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执行。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十条 符合 2016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第十一条 选拔对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一)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在读硕士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相关单位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

5、申报。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二)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三)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博士

6、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时为在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第十二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第十三条 身心健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第十四条

7、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35 岁(1980 年 3 月 20 日以后出生)。第十五条 申请时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 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四)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 6.5 分,托福(IBT)95 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 B2 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 级。(五)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

8、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第十六条 拟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的申请人,如被录取,派出前外语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如工作语言为英语,在英语达到合格标准的同时,还须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并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达到第十五条(一)至(四)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二)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达到第十五条(一)至(四)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第十五条(一

9、)至(五)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三)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申请人需达到第十五条(一)至(五)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第十七条 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奖学金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第四章 选拔办法第十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第二十条 2016

10、 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 3 月 20 日-4 月 5 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进行网上报名,按照 2016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 国内申请人用) 或 2016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 在外留学申请人用)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按具体合作奖学金规定补充相关材料。所有申请材料须确保齐全、真实有效。第二十一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

11、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第二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211 工程”建设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通讯录)。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在 4 月 12 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

12、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 3 年。第二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一)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经历及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二)留学目的国、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三)国外导师情况;(四)拟留学专业情况;(五)出国留学必要性和学习计划的可行性;(六)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于 2016 年 5 月公布。中外合作奖学金的录取结果需与外方确认后陆续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13、(http:/ )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第二十七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 ”的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按要求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交存保证金,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

14、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及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我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续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手续,无需再行交存保证金。如需回国办理签证等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并于 12 月底前将

15、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第二十九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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