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部住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版)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二、卫生部2011年版病案首页填写规定自 2012年1月起施行。文件依据第一、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一、真实 客观 准确 及时 规范 完整 凡是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时间或内容因伪造、拷贝导致原则性错误为单项否决。二、表述准确、用词恰当 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字迹工整、签名清晰 三、出现错字(句)、别字,应在其 上划双横线,且清晰可辨,再签名并注明 时间。不能采用刀刮、胶粘、涂黑、剪贴等。(一页不超过3处,每处不超过5个字)四、书写文字规定:书写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疾病名称不能中、外文混写,如肺Ca;简化字、外文缩写字母,一律按国家规定和国际惯例书写,不得自行滥造。五、书写墨水规定:书写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笔;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如出院记录。六、上级医师修改下级医师的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笔,在认为是错字(句)上划双横线,保持原纪录清晰可辨,并在修改段落的右下方签名并注明修改时间。七、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规定:首先应当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