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有效利用血液资源,推进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保障医疗安全和救治患者为目的,对临床用血全过程进行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用血。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用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不合理用血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七条 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制订临床用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指导全国临床用血工作,协助组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