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浙水农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关于印发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温政办201872号)、关于同意鹿城区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批复(温鹿政发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集中式的农村饮水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工程,是指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饮水工程,包括集中式的联村或单村饮水工程,不包括城镇供水工程和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第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所有权参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