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对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出口信贷、国际融资租赁、以外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存款(不包括在经批准经营离岸业务银行中的外汇存款)、项目融资、90天以上的贸易项下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对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未经外汇局批准而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汇出。第五条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借款业务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