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等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