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清河交通管理,保障小清河航道畅通和航运安全,维护通航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小清河从事航道建设管理、水路运输经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管理原则】小清河交通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畅通、绿色低碳、智慧高效、协同共管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小清河航道、港口、水路运输、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小清河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小清河航道、港口、水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清河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