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称地方高校)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政策相应调整。第三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应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支持各地改革完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健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机制,引导地方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促进地方高校持续健康发展。(二)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重点加大对困难地区和地方高校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支持“部省合建”高校建设,提升办学能力和水平,推进中西部地区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