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管理,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接受全球环境基金赠款,是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统一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归口管理单位,对本地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进行管理。第四条 财政部将接受的赠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以及所申报贷款项目已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的中央管理企业、金融机构等执行和使用。第五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规划和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支持国家履行相关国际环境、气候公约,具有全球环境效益,体现公共财政职能,注重制度创新和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实现国家和全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外接受全球环境基金赠款。(二)制定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管理制度。(三)与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就其筛选确定的中国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