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知识产权资助扶持项目办理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相关主体依据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机关确定的其它知识产权发展工作的资助(含补助、奖励、项目经费,下同)扶持。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它组织或从事知识产权事业的个人,知识产权管理和统计归口本市的,可依据本细则申报资助扶持。 如无特别声明,申报专利、商标相关资助的,申报人应为排第一顺序位的权利人。第四条 本细则所需资助扶持资金从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以及上级下达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五条 资助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资助类别、标准及申报要求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