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9)、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会计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定义,且由财政部门作为其在中国境内活动业务主管单位,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为国际会计、社会审计理论研究、交流与合作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第三条 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第四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负责对境外会计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