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第三条(工作原则)农田水利工作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逐步实现农田水利设施配套、旱能浇、涝能排。第四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