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认定(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基础教育“强师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2020年),打造南方教育“大城名师”,加强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及其认定评定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认定评定和管理工作。本办法适用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省级基础教育领军人才、地市级基础教育 “三名”人才;是指在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新引进和工作的具有丰富教学、竞赛、教研、科研或管理经验的高级教育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包括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含普通完全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教育部门下属教研、科研、信息中心、电教等机构。 第四条 在佛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坚持“德才兼备、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业内认可”标准,市教育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统筹实施工作;市财政、市编办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各司其职,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