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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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完善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建议证据失权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失权制度之一,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 2001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失权制度作了首次规定,标志着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建立,为完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保障当事人实现公平诉讼奠定了基础。 证据失权 建议 一、证据失权制度的概念证据失权制度又称为证据时效制度或者举证期限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逾期提出则丧失证据提出权利的制度。我国立法上首次对证据失权制度作出规定是在 2001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2、民事证据规定 ) ,这一规定的出台,在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史上起着重要作用,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尤为重要。 二、证据失权制度的现行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2条规定:“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终结以前提供证据” 。该规定明确地将举证期限限制在一审庭审终结之前,只是其适用范围十分狭窄,仅

3、仅适用于票据纠纷中。3、 民事证据规定 )中证据失权制度的规定(1)对举证时限的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第 3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对证据失权临界点的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第 38条第 2款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第 40条第 1款又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证据交换后,还可以根据证据交换的情况进行再次举证,即举证时限被延长到下一次证据交换之日。 (3)证据失权的后

4、果及排除后果的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第 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逾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不受期限限制。第二,通过对“新证据”的规定进行排除。 三、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不足通过梳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中证据失权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证据失权制度已初具雏形,但由于立法技术的限制、实践中不易操作性等原因,我国证据失权制度仅有概念性的规定,尚未有具体的配套规定来保证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例如:民事证据规定第 34条第 2款“对于当事人逾期提

5、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的规定,虽然强化了举证时限,但这一规定却忽略了我国的国情。 四、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一)转变传统司法观念,构建证据失权的司法理念中国的老百姓从信奉“法院是讲理的地方”转变到“法院讲得是证据” ,这无疑是法制的进步,也是民事证据规定赖以生存的基础。在百姓的直观印象中,与法律的接触无过于打官司, “有证据不怕打不赢官司”的传统司法观念与先进的立法模式和制度产生冲击矛盾。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全民法律意识状态,一种新的制度的实行与贯彻应该与社会公众的认知相一致,与社会公众的法律认知水平相吻合,社会认同度虽然不能作为衡量法律的标准,但却是检验一个法律的尺度,如果一

6、项法律制度的设定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和公众的响应,无论立法技术如何先进,法律制度如何科学完善,终将是立法的莫大悲哀。 (二)在法律层面上建立证据失权制度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尚无证据失权的有关规定,造成了民事证据规定与民事诉讼法无法形成完整连续的衔接。笔者建议通过适时地修订民事诉讼法 ,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来健全我国证据制度。而在上述法律尚未完善和出台之前,对于民事证据规定中的证据失权制度应当慎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例决定证据是否采用,而不能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的证据失权而一刀切,造成不公的裁判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完善证据失权后果的救济体系在完善证据失权制度的同时,十分必要给当事人一些救济途径,

7、弥补证据失权制度的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一是扩大证据交换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证据交换是举证时限的后续程序,举证时限一旦在时间上对当事人举证设定限制后,就有必要确定当事人提出和交换证据的适当阶段。对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的疑难案件,设置证据交换的目的在于整理争点,固定证据,确定当事人的争点,以便于法庭审理。二是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可以考虑采取过渡性的方法。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将提交答辩状的时间确定为被告收到起诉状或上诉状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提交书面答辩状或向法院做出口头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事实和主张做出承认和否认的意思表示,并有义务说明事实和理由,但必须规定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应在

8、提交证据的时间之前。三是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首先引入“释明权”的概念。其次,要规定释明权的行使方式, “除了现有的提醒、询问、说明外,还应再增加发问等方式” 。再次,还要规定释明权行使的内容,包含举证的要求、方式、时限、逾期举证的法律等证据失权制度作为实现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双重价值的必要手段,对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证据失权制度刚刚起步,在理论研究方面尚不是很成熟。因证据失权本身的局限性,证据失权的救济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方法之一。通过证据交换制度、答辩失权制度、法官释明制度等形成证据失权制度的配套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达到公正与效率的共同目标。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证据制度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宋朝武.论举证时效制度的建立.人民司法,2001, (7). 3黄松有.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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