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习题与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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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公司法习题与案例 习题二:股东承担的 责任 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 1996年,甲公司出资 70%、乙公司出资 3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总经理王某兼任该公司的董事长。 问题一:乙公司对外负债 100余万元无力偿还,而该债务是在甲公司决策、指示下以乙公司的名义进行贸易造成的,甲公司对此债务的责任应如何判定?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问题二:王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结果导致丙公司损失 50 余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由甲公司承担 70%,乙公司承担 30% B由甲公司

2、全部承担 2 C由王某个人承担 D由丙公司承担 习题四: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10 万元,丙的出资为房产 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 10 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 100万元。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 15 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 10 万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 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案例一:案情 3

3、原告:枝江市三九啤酒厂(以下简称三九啤酒厂)。 被告:卞成居,男,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枝江市顾家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顾家店镇政府)。 三峡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泉水公司)系被告卞成居以资金投入、顾家店镇政府以矿泉水井投入共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矿泉水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卞成居提出的将其在该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枝江市啤酒厂。次日,卞与枝江市啤酒厂签订转让、购买股份的协议,约定将卞在矿泉水公司所占的全部股份折价为万元(含银行转贷万元)转让给枝江市啤酒厂,股权自双方签约之日起一次性转让,卞应积极配合枝江市啤酒厂办理矿泉水公司的财产清理及交接手续,保证完好的生产、经营设备

4、。协议并对付款方式、双方责任、债权债务的处理等均作了约定。枝江市啤酒厂接受该股权后,与顾家店镇政府签订了联合经营协议书,调整矿泉水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枝江市啤酒厂出资 为万元,占整个出资额的;顾家店镇政4 府出资万元,占整个出资额的,并委托枝江市啤酒厂全权负责矿泉水公司的生产经营。枝江市啤酒厂于年月更名为枝江市三九啤酒厂。 三九啤酒厂在组织矿泉水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客户反映矿泉水质量有问题。年月,经有关部门水源采样检测,亚硝酸盐超标,属年检不合格水源地。矿泉水公司即停止生产,打开矿泉水井进行检查,发现于井孔深米井管连接处未密封,致使地表层水渗入水井,污染了矿泉水源。矿泉水公司停产半年,对矿泉水井

5、进行维修,经济 损失达元,三九啤酒厂按所占股份(),其损失为元。三九啤酒厂为索赔其经济损失,向枝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三九啤酒厂诉称:年月,我方与卞成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卞成居将其拥有的矿泉水公司的股份以万元转让给我方,卞保证生产设备的完好。后我方在生产经营中,因转让的设备有瑕疵,致使生产的矿泉水质量不合格,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5 判令被告卞成居偿付经济损失元。 被告卞成居答辩称: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是水井不合格,应由水井 的所有权人矿泉水公司主张索赔权利,原告三九啤酒厂无请求权,应予驳回。组织建井是顾家店镇政府,施工队是武汉地质勘察院三峡分院,故我不应是被告。 被告顾家店镇政府答辩称:

6、原告三九啤酒厂没有起诉资格,应由矿泉水公司行使索赔权利。我方是矿泉水公司的出资者,不应是本案的被告。 案例一:审判 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三九啤酒厂与被告卞成居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诉讼主体资格合法。被告卞成居对出让的财产质量不符合协议的规定,造成受让人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被告顾家店镇政府虽 是矿泉水井的原所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该院于年月日判决如下: 被告卞成居赔偿原告三九啤酒厂的经济损6 失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卞成居不服,以本案系股份转让合同纠纷,而三九啤酒厂诉称转让的设备有瑕疵,要求赔

7、偿损失的请求系另一法律关系,依法应由矿泉水公司主张权利为由,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驳回三九啤酒厂的诉讼请求。 三九啤酒厂答辩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原审被告顾家店镇政府 未表示意见。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卞成居与被上诉人三九啤酒厂之间签订的转让、购买矿泉水公司部分股份的协议,是在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自愿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合法有效。三九啤酒厂依据该股份转让协议,取代卞成居成为矿泉水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虽然卞成居与三九啤酒厂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有 “卞成居应保证完好的

8、生产、经营设备 ”的条款,但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股份出让人只对所转让的股份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股份转让的 法律后果只是公司股东的变更,而公司及其财产并未发生7 变更。出让人与受让人只能根据各自对股份转让时矿泉水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商誉、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考察的情况协商确定股份转让的价款,出让人卞成居对于股份转让后公司的资产及经营情况的变化不负有任何义务和责任。三九啤酒厂诉请的矿泉水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损失,若需对外索赔,只能由财产所有权人矿泉水公司依法行使,三九啤酒厂作为矿泉水公司的一个股东无权直接行使,而卞成居与三九啤酒厂的股份转让系另一个法律关系。三九啤酒厂在诉请中没有提供卞成居因股份转

9、让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 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将卞成居出让股份或转让出资认定为出让财产,进而判令卞成居对出让财产的质量不符合出让协议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卞成居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年月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三九啤酒厂的诉讼请求。 8 案例二:案情 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天津市公司。 被告:天津恒达发展有限公司福临门大 酒楼。 被告:天津恒达发展有限公司。 年月日,中国烟草总公司天津市公司(简称烟草公司)与香港华山

10、贸易公司(简称华山公司)、华茂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茂公司)共同签订合资经营天津恒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恒达公司)的合资经营合同,约定:三方合资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投资万元成立恒达公司,烟草公司出资现金元,占注册资本;华山公司出资设备万元,占注册资本;华茂公司出资现金元,占注册资本。年月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恒达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 恒达公司成立后,即行筹备开设分支机构福临门大酒楼,因资金短缺,恒达公司三方董事于年月日召开了第三次董事会。该9 会议主要确定了福临门大酒楼总投资额为万元,其中由恒达公司投入万元,由恒达公司三股东按投资比例以借款方式投入万元,向银行贷款万元。此后,福临门大酒楼

11、与烟草公司于年月日和年月日两次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福临门大酒楼因筹备开业,装修工程导致资金不足,需向烟草公司暂借人民币 万元和万元,福临门大酒楼在开业(含试营业)后一年内本息一并还齐。烟草公司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共计给付福临门大酒楼人民币万元。恒达公司出具收到上述款项的三张收据。年月日,烟草公司又给付福临门大酒楼人民币万元,福临门大酒楼出具了收据。 年月日,福临门大酒楼开业。同年月日,恒达公司召开董事会,就福临门大酒楼实际投资总额问题形成 “纪要 ”。该纪要确认福临门大酒楼原计划投资万元,实际总投资元,共增资元,对超支10 的元,由股东各方按投资比例分别借款给合资企业,各股东已经借给

12、企业的款项经计算后实行多退少补。同时决定福临门大酒楼经营利润的使用顺序为,第一归还银行贷款万元本息;第二归还各股东借款;第三股东分红。 各方董事在形成 “纪要 ”的同时,还形成福临门大酒楼投资明细表 “附件一 ”及 “附件二 ”。在 “附件一 ”中明确了实际超资为元。在 “附件二 ”中约定 了按照汇率计算各股东投资。后因福临门大酒楼经营不善,连续亏损,烟草公司根据其与福临门大酒楼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福临门大酒楼先后向其借款万元,但未按约还本付息。因福临门大酒楼系恒达公司开办的非法人经营机构,故请求法院判令福临门大酒楼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及利息,恒达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福临门大酒楼答辩称:其与原告是合资经营关系中对投资总额的增资,不是借款关系;其不是独立法人,财产为恒达公司所有,其不应成为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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