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主要内容:破产界限、破产申情;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和解和整顿1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特征:1、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2、公平解决多数债权人的债务不足清偿问题;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部清算与执行。2二、破产法的概念是调整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破产管理人、法院和其他破产参加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06年8月通过,于07年6月1日施行,新破产法扩大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原因、增加了管理制度和重整制度,更加完善了破产程序和破产清算制度。3第二节 破产申情和受理一、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清理债务。由此可见,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