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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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研究提要 由于小微企业本身内部原因及现阶段我国金融体制的缺陷,长期以来我国小微企业很难从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中贷款,因此通过民间借贷从民间融资是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本文分析无序发展的民间借贷对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破坏,并就规范民间借贷,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提出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民间借贷 本课题系 2012 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与民间资金直接对接渠道建设研究(立项号:2012B454)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 年 3 月 14 日 小微企业,是将中小企业再细分后形成的概念,属于广义上的中小企

2、业范畴。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真正确立来源于 2011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该通知中标准根据行业特点,结合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多项指标把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是世界性难题,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尤其突出。在我国,由于小微企业很难从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中贷款,被迫转向民间融资,民间借贷一直是我国满足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一直处于边缘地带,缺乏监管和引导,民间借贷乱象丛生。本文分析无序发展的民间借贷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

3、严重破坏,并就民间借贷方面提出建议以改善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一、我国小微企业融资依赖民间借贷原因分析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严重依赖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原因: 1、小微企业较高贷款不良率使银行不愿对小微企业放贷。小微企业在发展成长中往往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弱,内控制度不健全,决策缺乏民主性,生命周期较短,破产、倒闭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差。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企不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不愿向小微企业发放信贷资金。 2、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财务信息失真,给金融企业的放贷设置了障碍。小微企业的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盈利水平不高。为减少损失,小微企业的经营者铤而走险,采用设立内外账等非法会计手

4、段来避税,会计报表列示的虚假财务信息,给银行信贷人员了解企业的资本运作状况和分析资金流量设置了重重障碍,在对经营业绩无法作出清晰判断时,金融企业不敢给小微企业放贷。 3、小微企业规模较小,缺少优质资产,导致抵押贷款不能实施。抵押担保是银行贷款的最主要方式,小微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存量普遍较少,往往缺少有效的抵押、质押物,导致银行不愿对小微企业放贷。 4、民间借贷是弥补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不足的重要途径。由于小微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相应的融资服务门槛很高、难度较大,加之目前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尚未真正发展壮大,因此小微企业求助于民间借贷也是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而相对于大型银行,民间借贷在服

5、务小微企业方面具有信息和成本等方面的优势,而且民间借贷手续便捷、形式灵活,能够较好地满足小微企业融资时不同期限的要求。 二、无序发展的民间借贷严重破坏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多处于地下状态,脱离监管,民间借贷的野蛮生长、无序发展,不仅不利于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而且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 1、缺乏监管的民间借贷,借贷利息畸高,使民间资金在逐利的驱使下,注重投机,偏离实体,直接进入小微企业数量偏少。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也大大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且很多

6、时候,地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往往突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四倍,尤其随着通货膨胀率的增加和 CPI 值的逐年增加,资金持有者不愿意把钱投入实体,而是投入到民间借贷中以获取高额利息。所以,我国民间借贷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相当比例的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条中。这种以钱炒钱的方式,成倍放大了风险,使民间借贷出现高利贷化的危险倾向。一旦出现问题,必会对当地实体经济、金融体系产生影响,其冲击力和影响力都会是区域性的。 2、民间资金和小微企业缺乏直接的对接渠道,小微企业民间借贷中间环节过多,大大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超过小微企业的承受能力。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中,虽然有一部分是通过亲

7、戚、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亲朋之间的民间借贷,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直接沟通,没有过多的中间环节,这种民间借贷利息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相对比较合理,借款的小微企业往往愿意接受也能承受。但亲戚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数量毕竟有限,所以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往往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中介机构来进行,如投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甚至还有从事地下借贷的行会等。通过中间机构进行的民间借贷,很多时候表面看来借贷利息在法律允许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四倍以内,但除利息外,中间机构还要求借款者缴纳担保服务费、融资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而这些费用没有明确的费率标准,中间费用超过借款利息费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小微企业通过中

8、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最终成本之高是难以想象的,高额的民间借贷成本对利润微薄的小微企业来说又是雪上加霜。 3、缺乏监管的民间借贷负面效应比较大。由于民间借贷机构属于非正规金融组织,必然蕴藏一定的风险性,违约率高,易受市场形势和政策变化的影响。它吸引了城乡居民大量闲置资金,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形成监管真空,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并且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综上,积极采取民间借贷的阳光化措施,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进入良性循环,构建多方面的民间资金和小微企业的直接对接渠道,减少民间借贷的中间环节,

9、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是解决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问题的首要内容。 三、规范民间借贷,优化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环境 1、肯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政府管理系统。民间借贷是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途径中的一种,我国历来对合法的民间借贷是予以认可的。只是长期以来对民间借贷疏于监管,导致民间借贷乱象丛生,出现了大量的以民间借贷为名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及高利贷等不正常现象,而这才是要予以打击禁止的对象。对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正当的民间借贷,有利于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解决,应旗帜鲜明地确认其合法性,并予以鼓励和支持,以便于社会上有投资需求的民间资金顺利进入小微企业。并且,在承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的前提

10、下,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管理系统,在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下运行,才能有效减少地下钱庄、非法高利贷等隐蔽的非法金融活动。 2、扩大民间借贷范围,扩大小微企业借款资金来源。根据我国现行规定,民间借贷限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则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范围。这种禁止企业间借贷的做法,已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就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借贷资金均投入到扩大再生产的生产性消费,故借贷资金往往数额巨大,个人出借资金不能满足需求。其次,企业资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频繁、时间紧迫且归还迅速的特征。因此,企业之间的互相借贷就成为小微企业的常见融资方式。这种企业之间的借贷,并没有损害企业和社

11、会的利益,而且这种企业间自发地资金调剂,可以调节资金的供需平衡,解决资金闲置和资金需求的问题。应该说,禁止企业间借贷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层面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的行业利益,这种思路应有所改变。适当的条件下允许企业以自有资金出借,有利于扩大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资金来源。3、严格执行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加强民间借贷利率监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借款成本。针对我国现实民间借贷中利率畸高,经常有超过法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4 倍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应适应社会需求,放松对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或者提高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如提高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68 倍,以符合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实际是有着把高

12、利贷合法化的危险,不仅所谓的利率市场化利率自动平衡回落的效果无法产生,甚至在资金掮客的推动下,民间借贷的利率会推上更加疯狂的高峰,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将会更加繁重。 近些年来,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一年借款利息来说,大约在 20%30%,这样的收益率对民间资金的真正出借人来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甚至出借人期望的收益率要低于这个水平。现实中,借款人的融资成本经常大大高出合法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原因在于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缺乏直接对接的渠道,民间资金从真正出借人到借款企业往往经过了资金掮客、投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以各种名义向借款人收取的各种费用大大加大了融资

13、企业的融资成本,导致借款企业的最终借款成本大大超过合法的民间借贷利息。所以,我国当前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中一个突出问题是:资金掮客、中介机构攫取了大量的中间利润。这种情况下,笔者以为,现阶段我国不宜实行完全的利率市场化,也不宜再提高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反而,在现阶段应严格执行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对高利贷或变相的高利贷应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以切实降低借款企业的借款成本。同时,对民间借贷中各种中介机构的收费应规定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切实执行,因为缺乏明确的收费标准,各种中介机构随意确定收费标准,导致借款企业的实际成本大大增加,如有些地方投资担保公司的担保服务费超过了借

14、款利息。 4、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为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直接对接提供平台,减少民间资金到小微企业的中间环节,以降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成本。为减少民间资金到小微企业的中间环节,降低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成本,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为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提供直接对接的渠道。各地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用以登记民间资本的供应方和需要借款的小微企业,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民间借贷进行直接撮合,同时提供资产评估、信用担保、法律咨询等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这样,一方面减少了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的中间渠道,大大减少中间费用;同时,把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纳入政府的管理、监控之下,进行必要的风险防范,并通过这种形式,把非法的高利贷等民间借贷中不正常现象挤出市场,最终将有利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环境的改善。 主要参考文献: 1黄孟复主编.中国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一版) ,2010.1. 2孔德兰著.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融资策略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4. 3汤正奎.民间借贷需法律规制J.人大建设,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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