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解析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解析_788重庆渝建(2014)324号 2 术语和符号术语和符号3 基本参数基本参数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的附属建构筑应计1起;3 仓库和民用等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3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10202025253030注:红框中的绿色字体为GB50016的设计流量,本表列出来作为对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