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1婚姻继承法 主讲:张竞芳前 言 一 修改婚姻法的起因 二 修改婚姻法的方式 三 修改中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一 修改婚姻法的起因 (一)关于夫妻财产制 (二)关于 “包二奶 ” (三)关于家庭暴力二 修改婚姻法的方式 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应当将 80年婚姻法从条文到内容都作大幅度修改。 另一种认为 80年婚姻法是好的法律,这次修改应以 80年婚姻法为基础,只是针对现实中亟待解决 的问题作适当的修改,可改可不改的条文不改,以维护婚姻法的稳定性。三 修改中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 (一)关于重婚问题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两种形
2、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 有学者主张应扩大重婚罪的范围,将那些虽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或生有子女的,定为重婚罪。绝大多数学者持不同意见。理由是: 1与婚姻的概念相冲突; 2婚外同居的表现形式多样,情况比较复杂; 3婚姻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区别: 1虐待可构成犯罪,家庭暴力刑法中无家庭暴力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依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2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家庭暴力可能只是一次,如一次殴打或一次性暴力; 3虐待一般为精神折磨,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构成虐待罪。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 (三)关于夫妻间相互
3、忠实的问题 新婚姻法第 4条补充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巫昌祯教授认为:这一规定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 (四)关于事实婚姻问题 新婚姻法回避了事实婚姻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1994年 2月 1日以后对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对事实婚姻不再承认。 学者观点: 1认为结婚举行仪式是多年婚姻习俗,法律硬性规定取消不承认,实践中不易执行,因此应当承认。 2认为对事实婚姻应采取有条件承认。认为如果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仅仅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不登记又有正当原因的,应予以承认。这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 (五)关于夫妻财产制问题 新婚姻法增设了个人特有财产,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 对婚姻法修正案中曾规定的夫妻财产转化问题,学者有不同看法。认为:一是对妇女不利;二是从法理上讲不太公平。 (六)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 多数人主张以 “婚姻关系破裂 ”取代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大部分是感情问题但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为了涵盖离婚的全貌,采用 “婚姻关系破裂 ”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更科学、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