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哈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周惠芬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依据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第三条 用语含义(一)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二)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