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赵明.案例一案例一某市环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案案件基本情况:2010年1月25日,区安监局监察大队对环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液碱(氢氧化钠)10吨和15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结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将储罐拆除,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实施处罚的主体错误实施处罚的主体错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授权的组织的区别:(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