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张雪楳张雪楳引言一.诉讼时效制度为实体法制度 司法实务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溯及力问题溯及至所解释的法生效之时133条2款的正确理解第四条第二款的适用三.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利益衡量倾向于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205号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巴威公司。国家计委2627号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计算(价格确定).2003年起诉.二审认定:巴威公司在2000年8月21日与蒙达公司进行第二次对帐并提出2556万元价差主张后,自2001年1月8日至2002年1月20日期间先后数次前往内蒙,若其间反倒不再主张该巨额权利,实在有违企业间交易之常理。如果巴威公司在一年有余的期间内数次前往内蒙不是就锅炉差价款问题进行磋商和主张,那么本院实难理解其数次出差内蒙的目的之所在。特别是在巴威公司中方总经理康毅庆、孙全宝于2002年1月20日出差内蒙之次日即1月21日,电力集团公司即给蒙达公司下发了一份关于达电二期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