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推进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定本评价标准。一、评价内容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重点针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实施管理。企业合同履约评价指标总计10项,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二、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实施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评价人员登录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实名制系统”)实施操作。生效的合同履约评价信息由省级实名制系统推送至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三、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