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一般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确认,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创业、技术创新、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应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和开放性,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运作,努力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带动社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