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一览表填表人: 填表单位:法规信息法规名称: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法规分类:国家法规法条列表法条名称: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法条详情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