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外省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激励我省评估机构做强、做大、做优,提高评估机构社会公信力,科学引导评估机构的合理竞争,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组织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第三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机构按综合评价得分划分三个等级:(一)A级:综合评价得分前10名的评估机构;(二)B级:综合评价得分11-30名的评估机构;(三)C级:未列入A、B级的评估机构。第四条 截至上年12月31日,经批准设立满一年的评估机构,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一)上年度上报年检资料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的;(三)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四)省评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评估机构在上报年检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