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诉讼申请书【制作依据】 参加诉讼申请书,即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中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中第2款即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不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对他人的判决于己不利,他并没有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提出实体权利的请求。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常常是辅助本诉的一方对抗另一方。被辅助一方当事人如胜诉,则判决有利于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