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责任书( XXX项目-XXX(建设单位名称)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明确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切实消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路桥路产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责任书。一、责任对象向社会公布鹤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二、具体要求1.源头单位要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2.源头单位要对货运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联系方式进行存档。3.源头单位要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4.源头单位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5.源头单位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6.源头单位不得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