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油桶收购“爆”发事故纠纷收购废品收来“炸弹” 今年 43 岁的李松山,是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的一位农民。2008 年初,他怀揣脱贫致富的梦想,来到郑州市中牟县城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 2011 年 6 月 12 日早上,早早起床的李松山正在自家废品收购站内整理物品时,突然接到辖区另一家废品收购站女老板张香梅的电话,称有一些废铁想要出售,请他过去看一下。因为当时有太多的事情需要及时处理,所以直到第二天,李松山才带了两个装卸工人,驾驶货车前往张香梅的废品收购站。 张香梅所说的废品,其实是三辆废旧自行车框架和八个废油桶。虽然废品不多,但真要原物装进货车上,需要占据车厢内大量的空间。为了“节约车厢资源”
2、 ,为了方便另行收购其他废品,李松山当场提议,将废油桶切割成碎片,这样装车更为适宜。 “你割吧,割一个给我加两元钱。 ”听罢李松山的想法,张香梅一方面表示赞同,但另一方面却提出了加价的要求。 “只要你同意切割油桶,加价没有问题,但前提是你提供切割设备。”李松山不失时机也提出了要求。 张香梅也许没有想到,长期“闯荡江湖”且精明无比的李松山,此时已经悄悄打开了手机的录音键,将她这句至关重要的话语“你割吧,割一个给我加两元钱”录入了手机里。 李松山此举的原意是,既然双方有了口头约定,假如出现“意外情况” ,也好有个“确凿的证据” 。可他压根没有想到,正因这一“英明举动” ,为其以后打赢官司,奠定了良
3、好的基础。且说在利益的驱动下,李松山与张香梅没有从安全方面考虑,便开始实施了上述“约定” 。殊不知,足以致命的危险伴随着“约定” ,已经悄然而至。 张香梅为李松山找来液化气切割机后,便走出院子到门外招揽其他生意。而李松山则手持切割枪,对准一个废油桶进行切割。不想,意外瞬间发生,废油桶内残余的气体在遇热后,当即发生了爆炸。 据张香梅事后回忆,当时自己正在院外收购村民的啤酒瓶,突然听见一声巨响,便连忙跑回院内。眼前的一幕,把她吓得“浑身起了鸡皮疙瘩” ,血淋淋的李松山已经昏倒在地上,现场一片狼藉,令人惨不忍睹。当张香梅跌跌撞撞来到院外大呼“救命”时,闻讯而至的一村民,赶紧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
4、很快,李松山就被救护车送往中牟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但因其伤势较重,紧接着又被送入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详细诊断,结果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并皮肤软组织感染。半个月后,由于李松山的病情难以得到较好控制,只好又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直至 2011 年 8 月 22 日出院,共计住院 71 天,医疗费花了 57075.19 元。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事故发生后,张香梅已经主动支付了李松山医疗费 7000 元。 伤身住院引赔偿纠纷 李松山病愈出院后,思前想后发生事故的来龙去脉,深感此事与张香梅有一定关联。可当他找到张香梅进一步讨要损失时,张香梅却以自己没有责任并且很人道地支付
5、了 7000 元医疗费为由,拒绝再度赔偿。 在此情况下,李松山只好于 2011 年 9 月将张香梅告到中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香梅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208519.75 元。 为了公平处理此案,中牟县人民法院根据李松山与张香梅的意愿,特意委托郑州新亚法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松山的伤情做了鉴定。不久,该所作出了【2011】第 171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李松山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需择期取出固定物,费用约 8000 元,后期建议一人护理,护理期限暂定一年为宜。 ”鉴定费用为 2080 元。 紧接着,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6、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针对原告李松山的诉请,被告张香梅则辩称:废铁切割后只会少卖钱,我根本不会同意李松山用俺家液化气罐的。更何况,我并未主动提供液化气,而是李松山私自派人从俺家厨房里搬来的。同时在切割过程中,李松山因操作不当,这才导致惨剧的发生。据此,这件事与我没有关联,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李松山则认为,自己是被废油桶炸伤,而液化气罐及废油桶都是张香梅家的,张香梅理应赔偿。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松山特意向法官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张香梅曾说过:“你割吧,你割一个给我加两元钱。 ”以此证明事故的发生,与张香梅有一定关联。张香梅虽然承认说过这句话,但还是坚称事故发生与己无关。
7、 中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松山的户籍虽然登记在农村,但其经常居住地在中牟县城。据此,该院于 2012 年 2 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中牟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
8、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李松山作为成年人,对切割废油桶可能造成危险后果应当能够预见,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致使爆炸的发生,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张香梅作为废品收购站的负责人,应当预见到其销售的废油桶属易燃易爆物品,在被切割时容易发生爆炸等不安全的后果,其应当及时制止原告切割废油桶,但是,为了多卖些钱,仍然同意原告按每个废油桶两元钱的价格切割,并为其提供切割设备,导致爆炸的发生,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根据原、被告在此次爆炸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依法酌定原告李松山承担 60%的责任,被告张香梅承担 40%的责任。原告李松山要求被告张香梅赔偿因该爆
9、炸事故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因事故发生后,被告张香梅为原告李松山垫付医疗费 7000 元,两项相抵消后,被告张香梅还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68326.7 元,同时根据被告张香梅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依法酌定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6000 元,以上合计 74326.7 元。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张香梅当即不服,及时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谢绝转载、上网。 ) 编辑:黄灵 法博士点评 规范收购废品行业管
10、理迫在眉睫 行文至此,读者也许会问,废油桶缘何会爆炸呢?针对这一问题,记者从消防部门了解到,废油桶属于危险物品,不能随便切割。因为油桶中残余的易燃物体会蒸发,混合空气后成为混合易燃易爆气体,如果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后,用切割机切割会产生明火,从而发生爆炸。即使是空放了很长时间的废油桶,在进行高温切割时,仍可能发生爆炸。因此,在切割此类危险品时,应先将盖子打开,仔细清理里面的物质,最好冲洗干净后并通气半个月。 针对此案,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恩指出,国家劳动部门在电焊工的操作培训规程中明文规定:盛装过油料的容器,在动火前,必须进行浸泡、清洗、吹喷等措施,待容器内所含的易燃易爆气体经仪器检测,
11、降到安全系数后,方可动火。 然而令人忧虑的是,现在大多数废品收购站在收购废旧油桶之后,往往自行切割,把这事看得如切菜一样简单。多数老板的做法,则是在路边随意雇几个伙计,计件给钱。由于这些老板和工人根本不懂专业知识,这样自行进行切割等于往“火坑”里跳。所以,有关部门最好能早日出台相关规定,规范这种行为。 李松山与张香梅正是由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错误认为切割废油桶属于业内正常现象,一个动手切割,一个不加阻止,结果导致了悲剧发生。法院最终认定李松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香梅承担事故的过错责任,是正确的。 在此,编者也借助本刊一角,提醒读者朋友“控制住自己的双手” ,不要擅自处理废油桶、化学品罐、液化气钢瓶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发生伤亡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