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000729011000)“报关单位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报关单位备案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三、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法人和企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46号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