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建人防工程许可(项目建议书)事项一次性告知明细表审批事项单建人防工程许可(项目建议书)审批单位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承办对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设立依据1、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秘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申请条件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所在地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2、本级政府同意项目建设,有正式文件或书面意见;3、政府投资项目经规划及国土部门初步同意;4、指挥所项目已经完成选址,并经省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复;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申报材料1、管辖该项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2、立项请示(国批项目一式四份,省批项目一式两份);3、制式项目建议书(国批项目一式七份,省批项目一式五份);4、指挥所项目还应有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指挥所选址批复。审批程序1、建设单位向管辖该工程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请示及项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