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园伤害事故的 预防 与 处理铁岭市教师进修学院干训处 蔡淑荣一、校园伤害事故的重要性(一)校园伤害事故频发,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校园意外伤害每一天都在发生 意外伤害成为中小学生第一死因 校园意外伤害成为学校难题 1.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 未成年人) 主体: 受害者 主要是 未成年人 ; 加害者 则可能是 在校学生 、 学校教师 或者是校外第三人 。时间: 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地点: 大部分在校内,部分地校外 。
2、主观方面: 既可能因故意引发,也可能因过失引发,还包括没有过错方的意外事件 。 但绝大多数是过失引起的 。后果: 必须造成 受害者的人身伤害事实 。 而这种人身伤害,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 。2.中小学安全事故 呈现的特征. 农村是校园伤害事故多发地区;. 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校园伤害和学生斗殴事故增多;. 节假日是事故多发期;. 事故多发地点主要集中在上下学路上、江河水库和学校及周边 ;. 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频发的校园伤害事故引发一系列矛盾激化.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与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 家长、社会赋予学校安全保护职责与学校目
3、前实际承受能力及状况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受害学生家长要求赔偿金额日益攀高与学校赔偿能力有限 、 赔偿经费无源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二)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情况1.2001年 9月 1日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正式实施; 2.2002年 9月 1日国家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正式实施; 3.各地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北京、宁波、深圳等地); 我省于 2006年 5月 26日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 ,并于 2006年 8月 1日实施。 4.2006年 6月 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十部委共同制定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于 2006年 9月 1日实施。 5.新 义务教育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