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电力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以下简称“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是指以电力企业为评估主体,以应急能力建设和提升为目标,对突发事件综合应对能力进行评估,查找应急能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导电力企业建设完善应急体系的过程。第三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省级及以上区域发电集团公司、300兆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50兆瓦及以上水力发电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电网)公司、各市(地、州、盟)供电公司以及电力建设企业。其他电力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估。第四条 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遵循行业指导、企业自主、分类量化、持续改进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制修订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标准规范,对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