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上海市学校体育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学校体育科研项目” )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体育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鉴定与验收等各项工作程序,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学校体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学校体育科研项目。第三条 学校体育科研项目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依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通知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研方针,为
2、增强学生身心健康服务,为繁荣学术、提高学校体育科研水平和体育教育教学质量服务。第四条 秉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普及的原则,学校体育科研项目向上海地区的学校体育和学校卫生工作者以及相关机构的研究人员公开招标。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报第五条 学校体育科研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第六条 学校体育科研项目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其选题主要 2 围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学校体育科研项目指南进行,也可根据指定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范围自行选题。第七条 学校体育科研项目分为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其中,招标项目为本市学校体育工作及“学生健康促进工程”实施过程中亟
3、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由教委指定项目名称和研究要求,根据申报情况综合确定中标单位或个人;重点项目指选题意义重大、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重点研究对本市乃至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具有普遍、长期、宏观指导意义的重要问题;一般项目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重点研究学校体育工作中亟需破解的问题;青年项目旨在引导和培育优秀青年体育教师积极投身科研,项目要求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另设若干委托项目,委托相关单位开展指定项目的研究。第八条 申请学校体育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大中小学体育教师,学校体育科研、教研、行政管理人员,学校卫生保健
4、人员及其它从事青少年体育和卫生研究的相关人员。(二)高校系统的招标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申报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普教系统的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高校系统的一般项目申报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普教系统的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青年项目的负责人一般应为 35 周岁以下,高校系统的申报人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普教系统的应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三)申请人必须实际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真正承担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 (四)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本类其它项目的申请。未完成已承担的学校体育科研项目或结项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申报新的项目。(五)已承担两次一般
5、项目和青年项目的申请者,不得再次申报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第九条 学校体育科研项目采取文本申报形式。申请人可至指定网址填写申报信息并下载相关材料。文本申报应于规定日期前送交至所在区县教育局和高校。各区县教育局、高校集中受理,审核盖章,择优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逾期报送项目一律不列入当年评审。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管理第十条 学校体育科研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视不同情况采取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网上评审方式,并将严格按照资格审查、专家评议、领导小组审核的工作程序进行评审。第十一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审议本人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工作内容。评审
6、结果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外传。第十二条 学校体育科研项目实行两级管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对全部项目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相关机构对各类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所有学校体育科研项目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项目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 4 的项目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视项目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第十四条 自批准之日起,重点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 2 年;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 1 年。招标
7、项目和委托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 2 至 3 年,以招标申请书和委托任务书确立的时间为准。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一)变更项目负责人;(二)改变项目名称;(三)改变成果形式;(四)变更项目管理单位;(五)项目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六)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项。第 十 六 条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由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撤 销 项 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四)第一次鉴
8、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好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五)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七)重复申报并获得资助; 5 (八)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第十七条 学校体育科研项目以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信用手段相结合,明确相关各方的责权利。第四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项目均预留 20%的资助经费,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
9、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使用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三)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的小型会议的费用。(五)设备费:项目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使用等相关费用。(六)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
10、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项目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6 (七)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八)其他必须的支出。此外,项目学校原则上不提取项目管理费。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学校体育科研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第二十二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上海市教
11、育委员会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见2010 年度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沪教委体201119 号) 。第五章 鉴定与验收第二十四条 为科学地评估项目的研究质量,凡被确立的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项目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需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成果鉴定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采用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进行。 7 委托项
12、目、招标项目采取会议单独鉴定方式;重点项目采取会议单独鉴定方式或通讯方式;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采取会议集中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最终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之外,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基本要求:高校或研究机构人员承担的重点项目在核心期刊或 CSSCI 期刊上发表 1 篇论文,普教系统人员承担的重点项目应公开发表 1 篇论文;高校或研究机构人员承担的一般项目应公开发表 1 篇论文。出版专著或论文发表须注明且只能独家
13、注明“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批准号”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鉴定:(一)获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项;奖项名称应与项目名称对应,且项目负责人应为获奖项目第一人;(二)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项目成果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三)获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论文报告会一等奖。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项目结项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委托项目和招标项目不得申请免予鉴定。第二十九条 通过鉴定和批准免予鉴定的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编号,颁发结项证书。 8 第六章 宣传与推广第三十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学校体育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学校体育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上海市学校体育科学研究项目”及项目编号等信息。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等级为优秀,项目负责人申请后,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予以资助出版。第三十三条 学校体育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宣传、推广与评奖等具体规定另行制订。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