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协同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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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 山 市 协 同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全 面 深 化 科 技 体 制 改 革 加 快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的 决 定 ( 粤 发 2014 12 号 ) 和 市 委 市 政 府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的 决 策 部 署 , 加 快我 市 协 同 创 新 体 系 建 设 , 规 范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和 管 理 , 根 据 中 山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中 山 市 市 级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中 府

2、2014 108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协 同 创 新 是 指 企 业 、 高 校 、 科 研 院所 、 服 务 平 台 或 者 行 业 协 会 等 创 新 主 体 或 者 创 新 组 织 , 围 绕 我市 经 济 社 会 创 新 发 展 的 重 点 领 域 、 关 键 技 术 或 者 共 性 需 求 , 整合 优 势 资 源 , 协 作 开 展 产 业 技 术 研 发 、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和 公 共服 务 等 创 新 活 动 的 行 为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协 同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 以

3、 下 简 称 “专 项资 金 ”) 是 指 由 市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 用 于 支 持 协 同 创 新 活 动 的 专 项资 金 。第 二 章 部 门 职 责第 四 条 市 科 技 局 是 专 项 资 金 的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 负 责 专 项 资- 2 -金 的 申 报 评 审 、 组 织 实 施 、 结 题 验 收 和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各 镇 区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配 合 市 科 技 局 做 好 辖 区 内项 目 单 位 的 监 管 工 作 , 加 强 推 荐 申 报 项 目 的 真 实 性 审 查 。第 三 章 支 持 范 围 与 资 助 标

4、准第 六 条 专 项 资 金 重 点 支 持 :( 一 )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建 设 。 通 过 认 定 、 重 点 建 设 资 助 和 运营 补 贴 的 方 式 , 对 市 级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的 组 建 运 营 和 协 同 创 新 活动 给 予 支 持 。1、 认 定 资 助 : 对 获 得 认 定 的 市 级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一 次 性 安 排50万 元 资 助 , 用 于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起 步 建 设 。2、 重 点 建 设 资 助 : 对 市 、 镇 ( 区 ) 与 高 校 院 所 、 科 研 或 科技 服 务 机 构 共 建 、 具 备 明 显 公

5、共 服 务 属 性 的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 按不 超 过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 不 含 土 地 成 本 等 ) 50%的 比 例 给 予 支 持 ,其 中 , 研 发 型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最 高 资 助 1000万 元 ; 服 务 型 协 同 创新 中 心 最 高 资 助 500万 元 , 用 于 场 地 租 赁 、 仪 器 设 备 和 软 件 购 置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 项 目 研 发 、 公 共 服 务 、 交 流 合 作 和 产 业 资 源 规划 等 与 协 同 创 新 相 关 的 费 用 开 支 。3、 运 营 补 助 : 对 非 重 点 建 设 资 助

6、 的 市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或 通 过验 收 的 重 点 建 设 资 助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 按 该 中 心 用 于 仪 器 设 备 和软 件 购 置 、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 项 目 研 发 、 公 共 服 务 、 交 流 合 作 和- 3 -产 业 资 源 规 划 等 与 协 同 创 新 相 关 的 实 际 支 出 额 的 30%择 优 支 持 ,单 个 项 目 年 度 最 高 资 助 100万 元 。( 二 ) 协 同 创 新 业 务 拓 展 与 软 环 境 建 设 。 择 优 支 持 市 级 协同 创 新 中 心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类 创 新 主 体 或 者

7、机 构 在 我 市 开 展 协 同创 新 活 动 , 主 要 包 括 :1、 产 业 链 协 作 。 对 基 于 关 联 产 业 链 和 创 新 链 的 各 类 创 新 主体 或 机 构 , 通 过 组 建 产 业 创 新 联 盟 等 合 作 方 式 , 联 合 开 展 项 目研 发 、 成 果 转 化 与 推 广 、 人 才 培 养 等 协 同 创 新 关 联 活 动 , 按 项目 用 于 仪 器 设 备 和 软 件 购 置 、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 项 目 研 发 、 公 共服 务 、 交 流 合 作 和 产 业 资 源 规 划 等 与 协 同 创 新 相 关 的 实 际 支 出额

8、的 30%择 优 支 持 , 单 个 项 目 最 高 资 助 100万 元 。2、 区 域 间 合 作 。 对 不 同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各 类 创 新 主 体 或 机 构 ,面 向 区 域 产 业 竞 争 力 提 升 或 中 小 微 企 业 公 共 创 新 服 务 需 求 , 联合 开 展 跨 区 域 的 技 术 研 发 、 资 源 共 建 共 享 、 共 性 技 术 推 广 、 检验 检 测 、 技 能 培 训 等 协 同 创 新 服 务 , 按 项 目 用 于 仪 器 设 备 和 软件 购 置 、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 项 目 研 发 、 公 共 服 务 、 交 流 合 作

9、和 产业 资 源 规 划 等 与 协 同 创 新 相 关 的 实 际 支 出 额 的 30%择 优 支 持 , 单个 项 目 最 高 资 助 100万 元 。3、 跨 领 域 融 合 。 对 各 类 创 新 主 体 或 者 机 构 , 面 向 区 域 产 业升 级 , 运 用 移 动 互 联 网 、 云 计 算 、 大 数 据 、 物 联 网 、 智 能 技 术 等现 代 技 术 手 段 开 展 的 协 同 研 发 、 协 同 制 造 、 协 同 服 务 等 创 新 合 作 ,按 项 目 用 于 仪 器 设 备 和 软 件 购 置 、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 项 目 研 发 、- 4 -公

10、 共 服 务 、 交 流 合 作 和 产 业 资 源 规 划 等 与 协 同 创 新 相 关 的 实 际 支出 额 的 30%择 优 支 持 , 单 个 项 目 最 高 资 助 100万 元 。4、 协 同 创 新 课 题 研 究 。 择 优 支 持 产 业 协 同 创 新 策 略 研 究 、产 业 创 新 资 源 调 研 分 析 、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等 与 协 同创 新 业 务 相 关 的 课 题 研 究 , 单 个 项 目 最 高 资 助 20万 元 。5、 市 委 、 市 政 府 要 求 扶 持 的 其 他 协 同 创 新 项 目 。( 三 ) 对 入 驻

11、 市 级 ( 或 以 上 ) 创 新 创 业 园 区 或 服 务 基 地 的项 目 , 可 根 据 实 际 建 设 需 要 一 事 一 议 , 不 作 投 入 比 例 要 求 , 经专 家 评 审 择 优 支 持 。第 四 章 申 报 与 审 查第 七 条 专 项 资 金 的 申 请 单 位 应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一 ) 在 中 山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注 册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业 、 高 等 院 校 、 科 研 机 构 、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社 会 团 体 等 ;( 二 )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 有 较 强 的 资 金 筹 措 能

12、力 ;( 三 ) 具 备 项 目 建 设 所 需 的 配 套 条 件 和 基 础 设 施 ;( 四 ) 人 员 队 伍 具 有 较 强 科 研 能 力 或 者 服 务 能 力 ;( 五 ) 申 报 指 南 明 确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八 条 市 科 技 局 结 合 专 项 资 金 年 度 用 款 额 度 和 建 设 重 点 ,编 制 申 报 指 南 , 明 确 具 体 申 报 要 求 和 范 围 , 并 通 过 中 山 市 产 业扶 持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信 息 网 和 中 山 科 技 信 息 网 向 社 会 发 布 。- 5 -第 九 条 项 目 单 位 根 据 申 报 指 南

13、要 求 组 织 申 报 材 料 , 经 所 在镇 区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推 荐 后 报 市 科 技 局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或 者 委 托 机 构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齐 备 性 、 规 范 性以 及 申 报 资 格 等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 第 五 章 评 审 与 立 项第 十 条 项 目 立 项 采 取 专 家 评 审 与 行 政 决 策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确定 。第 十 一 条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或 者 委 托 机 构 组 织 专 家 对 通 过 形 式审 查 的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 并 根 据 专

14、 家 评 审 结 果 经 集 体 研 究 提出 拟 立 项 方 案 。 第 十 二 条 市 科 技 局 对 拟 立 项 项 目 进 行 7天 网 上 公 示 。 公 示期 满 无 异 议 后 报 市 政 府 审 批 。第 十 三 条 专 项 资 金 采 取 无 偿 资 助 的 方 式 , 根 据 当 年 可 支 配的 经 费 额 度 , 通 过 事 前 资 助 或 事 后 补 助 予 以 立 项 安 排 。( 一 ) 30万 元 以 内 的 事 前 资 助 项 目 一 次 性 全 额 拨 付 ; 30万元 以 上 ( 含 ) 的 事 前 资 助 项 目 分 两 期 拨 付 , 立 项 后 当

15、年 拨 付 合同 金 额 的 70%, 验 收 通 过 后 拨 付 剩 余 的 30%; 或 者 采 取 专 户 专 账管 理 , 一 次 性 拨 付 , 通 过 第 三 方 金 融 机 构 对 资 金 使 用 进 行 全 程管 理 。( 二 ) 认 定 资 助 和 事 后 补 助 一 次 性 全 额 拨 付 。- 6 -第 十 四 条 对 促 进 我 市 科 技 进 步 、 经 济 建 设 和 产 业 发 展 具 有特 别 重 大 意 义 的 协 同 创 新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申 请 , 可 报 市 政 府 以 “一事 一 议 ”形 式 确 定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第 十 五

16、条 项 目 单 位 对 项 目 建 设 和 运 行 经 费 应 严 格 按 照 项 目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和 项 目 合 同 书 要 求 开 支 , 统 一 管 理 、 单 独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单 位 应 遵 守 中 山 市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的 规 定 ,将 使 用 财 政 经 费 购 置 的 仪 器 设 备 纳 入 中 山 市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备共 享 服 务 平 台 , 并 履 行 统 计 数 据 上 报 义 务 。第 十 七 条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按 照 中 山 市 产 业 扶 持 专 项 资 金 项目 验 收 管 理 暂

17、 行 办 法 ( 中 财 工 2013 24号 ) 及 中 山 市 科 技 项目 结 题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信 用 管 理 依 据 中 山 市 科 技 局 科 技 项 目 相 关责 任 主 体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和 中 山 市 科 技 诚 信 红 黑 榜 公布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章 附 则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解 释 ,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 7 -有 效 期 3 年 。 原 中 山 市 协 同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中山 科 发 2016 68 号 附 件 3)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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