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华县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梅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 方 案 适 用 于 本 县 行 政 区 域 内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及 其监 督 管 理 活 动 。本方案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工业生产、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扬尘污染
2、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以及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第四条 县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全 县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建 立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统 筹 协 调 、长 效 管 理 和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制 定扬 尘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方 案 ,协 调 跨 区 域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建 立 应 对- 2 -重 污 染 天 气 扬 尘 防 治 应 急 机 制 、挂 牌 督 办 、约 谈 等 制 度 ,并 将扬 尘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纳 入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制 考 核 。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的
3、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具体负责物料堆场(仓库)、矿山、工业生产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监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维修、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绿化养护作业、市政道路临时挖掘、燃气工程施工、私人建房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以及市容保洁、运输车辆物料遗撒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国土
4、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矿山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建设和拆除、公- 3 -路保洁、绿化作业、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以及公共汽车客运站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建设与拆除、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等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无牌套牌车、报废车等参与建设工程材料、渣土等运输的查处工作,配合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垃圾、渣土等运输车辆未采用密闭
5、方式运输、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执法。琴江新城管理部门负责琴江新城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执法。城市更新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更新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由组织拆除的部门或者机关负责。储备土地以外的土地进行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等活- 4 -动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在县城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在县城建成区外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方案,结合职责制订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新闻媒体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进行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第九条 易产生
7、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防治意识,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5 -并对其产生的扬尘污染承担治理责任。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四)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六)负责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
8、工作,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仍拒不整改的,书面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开展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6 -(一)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列入工程造价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
9、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单位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三)在施工工地配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按日做好包括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四)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按照相关规定排放建筑废弃物,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五)推广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地应当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与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联网,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
10、现数据信息共享;(六)施工工地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 7 -冲洗地面等有效措施进行防尘降尘;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建成区内交通、水利等工程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施工工地位于县城建成区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 250 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 180 厘米。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拆除围挡、围墙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县城建成区周边的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工地根据周边环境情况设置围挡,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或者围墙的,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七)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
11、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全自动洗轮机,车辆出场时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不得污染道路路面;(八)按时对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洒水;超过 3 个月不作业的,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九)对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主要通道等区域进行硬底化,并按规定配备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十)施工工地内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进行密闭存放或者覆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无法及时清运的,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定时洒水;- 8 -(十一)土石方工程、地下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进行作业时,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
12、措施;(十二)在施工工地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闭、降尘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送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采取覆盖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十三)房屋、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外脚手架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保持安全网严密整洁。建(构)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除应当符合前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在不影响施工安全的情况下,对被拆除的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第十三条 道路和管线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时,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
13、覆盖或者洒水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四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 9 -洒水等措施,防治内部物料产生的扬尘污染。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并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扬尘污染进行有效防治。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第十五条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14、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以及煤炭、砂石、灰浆等散装物料或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方式运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 10 -第十七条 道路保洁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按照道路保洁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在干燥等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城区主要道路的洒水次数;(二)县城建成区主要道路使用高压清洗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三)人工方式清扫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有效的抑尘措施。第十八条 道路绿 化的作业单位进行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路面不得裸露堆放泥土,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绿化带实施翻土施肥、消毒时,采取定时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九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 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 3 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其他县城建成区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